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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60035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30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62号)《关于核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的核准,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完成公司增发A股的发行工作:发行数量为6,880万股,发行价格为16.80元/股,扣除发行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1,648.17万元。该募集资金于2007年11月7日到位,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7]第11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预计至2011年5月末,将累计使用募集资金约10亿元(包括"年产2万吨高档、环保型活性染料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为用于偿还收购浙江龙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而使用的募集资金25,095万元),因此将结存1亿多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数额占公司本次公开增发A股筹资净额的8.96%,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
  由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的10%,因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即可。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资金,并承诺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用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陈健、徐金发、吴仲时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提出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公司监事会就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将公开增发A股所募集的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此举也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张城钢、刘生瑶作为浙江龙盛公开增发股票的保荐机构,在核查上述事项的前提下,形成意见如下: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可以缓解浙江龙盛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浙江龙盛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浙江龙盛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4、根据证监公司字[2007]2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的规定,浙江龙盛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浙江龙盛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意见。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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