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03027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鸣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沈大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20302780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选举顾建清先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20302780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关于向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中期项目贷款的议案
同意票20302780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成宝先生、杨颖颖女士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