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6月25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5日上午10:0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应到8名,实到8名。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吴术先生主持,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同意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已投入使用的451,635,770.78元自筹资金。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76号文件批准,本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等六家特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778.05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6.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4,999,71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0,25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4,749,710.0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立信大华验字[2010]第072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总投资 其中: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立项备案机关和备案编号 与Goldbrook Ventures Inc. 合作勘探镍资源项目 4500万加元 4500万加元 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发改外资[2009]1268号文件核准 投资入股加拿大Liberty公司项目3000万加元 3000万加元 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发改外资[2009]1271号文件核准 向参股公司中冶金吉投资,开 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瑞木 发巴布亚新几内亚瑞木镍钴矿 1.86亿元人民币 1.86亿元人民币 镍钴矿项目变更事项核准的批复》(发改办外资[2008]1561号文) 项目 核准 补充流动资金 1.2 亿元人民币 1.2亿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超过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的依据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鉴字[2010]004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已投入资金进行了核验,截至2010年7月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451,635,770.78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总投资 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加元:万元 加元:万元 人民币:元 1 与Goldbrook Ventures Inc.合作勘探镍资源项目4500 4400 276,397,308.07 2 投资入股加拿大Liberty 公司项目 3000 3000 175,238,462.71 合计 7500 7400 451,635,770.78 2010年7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用募集资金451,635,770.78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置换的相关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的专项说明,截至2010年7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51,635,770.78元,全部为与GoldbrookVenturesInc.合作勘探镍资源项目和投资入股加拿大Liberty公司项目。公司本次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51,635,770.78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3、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意见认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吉恩镍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吉恩镍业实施该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0]072号《验资报告》 5、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立信大华鉴字[2010]004号)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