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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60043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4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冠豪高新”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冠豪高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冠豪高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冠豪高新董事会根据2010年9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冠豪高新董事会于2010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公司指定的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上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童来明主持。公司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冠豪高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及的议案》;
  4、《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的议案》;
  5、《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6、《关于向部分银行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的议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代表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51,980,564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4%。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资格。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共【290】名,代表股份【17889553】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
  公司和本所律师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以及《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7项议项,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以及10月13日下午13:00-15:00。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三)表决结果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及各项议项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经核查,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部分银行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冠豪高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冠豪高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冠豪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王学琛
  杨彬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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