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无关联交易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8日在天津远洋宾馆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6月1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凤翝先生主持。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721,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29%。本次会议出席董事6人,监事1人,部分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全部资料已于2010年6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256,631,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弃权股数0股,不同意股数9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4%)。 2. 审议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256,631,7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弃权股数0股,不同意股数9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4%)。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0]第0147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