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8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72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55,696,5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2元,共计52,455,726.88元(含税), 余21,719,122.3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0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1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1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发起人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新疆石河子造纸厂、石河子西营农场、新疆白杨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72元。 4、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72元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联系传真:0993-2901128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红星路54号 邮政编码:83200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