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 年5月14日召开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的公告内容。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09年末总股本2,180,770,3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8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1,692,439.12元,分配后余额结转下年度。 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元。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2元。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27 日 2、 除息日: 2010年5月28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总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和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 联系电话:755-8285 3339 联系传真:755-8285 3411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年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