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8月11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纬三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召开时间: 2010年8月27日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纬三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2、截至2010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可参加。
(五)会议出席办法:
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出席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出席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六)注意事项:
1、现场会期半天。
2、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3、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 单位(个人)出席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郑州纬三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0年____月____日
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