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481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3330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7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0年5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777,679,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81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330元,共计派发股利263,299,895.1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对于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330元;对于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81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即每股0.13330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进行发放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481元。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对于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14811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451-55195980
联系人:史晓丹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
邮编:150090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