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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13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的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7 月12日14: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宛平宾馆中心会场。
    (三)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铁铭先生。
    (六)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194,641,92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48人,代表股份53,542,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3人,代表股份45,791,3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255人,代表股份7,750,7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议案》
    为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门申请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的申报材料。
    鉴于公司决定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和已提交相关部门审批的材料,经公司与厦门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协商,拟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当日签署有关解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协议书》。
    本议案关联股东(厦门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股数为:30,122,250股,同意:29,328,860股,占97.37%;反对:597,090股,占1.98%;弃权:196,300股,占0.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拟更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议案》
    拟将公司名称由"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将经营范围由"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房、私房代理经租;建筑材料(除国家专项规定外);建筑工程管理、室内外装饰、与商品房有关的绿化、生活及办公设施配套服务。"改为"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光电产业;采矿业;对网络科技产业、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
    总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542,128股,同意:52,818,538股,占98.65%;反对:517,190股,占0.97%;弃权:206,400股,占0.3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第十三、第一一四、一一九条的议案》
    第四条改为: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XINGYE RESOURCES HOLDINGS CO.,LTD
    第十三条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光电产业;采矿业;对网络科技产业、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及投资管理。
    第一一四条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名。
    第一一九条改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总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542,128股,同意:52,713,938股,占98.45%;反对:277,590股,占0.52%;弃权:550,600股,占1.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增补庄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庄榕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止。
    总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3,542,128股,同意:52,578,638股,占98.20%;反对:291,990股,占0.55%;弃权:671,500股,占1.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7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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