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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鸟(60063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09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披露公告鲍崇宪先生已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63%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0年5月28日我公司收到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集团")来函(详见附件一),据其称: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宏实业")、周正明及董雪根于2010年3月24日签署了《致中金承诺函》,内容如下: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8个月内,东宏实业确保中金集团享有对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优先权及排他权,即东宏实业在18个月内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与中金集团之外的任何人洽谈海鸟发展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及东宏实业所持海鸟发展股份转让事项;2、届满18个月后,中金集团在同等条件下有权先对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受让东宏实业所持有海鸟发展股份。
    2010年6月1日收到中金集团《关于海鸟发展重大资产重组优先权的情况说明》《附件二》:根据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及周正明向我司所出具的《承诺函》,贵司及周正明承诺给予我司对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优先权及排他权,并且贵司承诺将海鸟发展的股东投票权委托给我司行使,即将海鸟发展的股权托管给我司。我司认为该承诺函系贵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正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贵司及周正明个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周正明违背上述《承诺函》,将贵司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认为即便贵司的股权已发生转让,但贵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仍然需要履行上述《承诺函》,我司仍然享有对海鸟发展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优先权及排他权,仍然享有对海鸟发展的股东投票权。我司保留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优先权、排他权及股东投票权的权利,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司、周正明及相关当事人责任的权利。针对上述事项,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三)。
    2010年6月1日周正明先生复函:本人认为函件内容明显侵犯了广大海鸟发展股民的权益,本人在此以前从来没有阅读过,也没有签署过上述《承诺函》。
    2010年6月1日本公司现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先生出具了书面意见:由于本人是从2010年5月27日起才接管东宏实业,所以对于该《承诺函》根本不知晓,经本人向东宏实业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明询问,周正明也表示从来没有阅读过,也没有签署过该《承诺函》。因此,本人认为,该承诺函的真实性存疑,本人及东宏实业对此不予认可。此外,本人认为,该《承诺函》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海鸟发展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相信贵所也不会支持此类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所谓承诺或者约定(详见附件四)。
    2010年6月8日,周正明先生出具书面道歉及声明,确认于2009年12月30日下午签署过该《承诺函》(详见附件五),但签署的实际日期并不是《承诺函》所标的2010年3月24日。
    2010年6月8日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受鲍崇宪先生委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六)
    因原实际控制人周正明先生未及时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并且,该承诺事项对公司重大重组等事项将产生影响,公司目前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附件详见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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