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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6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2009年8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09-015),和2009年12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编号为:临2009-023)。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0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它事项说明
    1、公司2009年年报对该案进行了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的财务处理,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2、关于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情况如下: 2008年6 -8月间,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PTA共计3000吨(合计总价为2817万元)。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公司出具了三份提交给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权转让证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合计3000吨PTA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货权转让给我公司,由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提货证明发货。后来发现,我公司去提货时被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拒绝,原因是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货权转让证明(提货单)无效,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部只凭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的提货单予以发货。公司已累计向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万元,剩余898万元未予支付。
    对此,我公司分别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其返还货款1919万元(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2008年12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编号为临2008-02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和2010年1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编号为:临2010-002关于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截至2009年期末,本公司已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该部分债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也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98万元(即上述公告的案情)。
    针对本案焦点-双方所签合同项下的货权问题,本公司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有关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截止目前,原告一直未能取得合同项下的货物,而第三人已经存放在被告处的货权转移给了原告。被告以内部体制改革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或第三人向原告交付3000吨PTA(价值2817万元)或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初字第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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