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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泰控股(60068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7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5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17日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7名。会议由董事长徐建刚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0年6月16日届满,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和推荐,经独立董事事先审核,同意提名:徐建刚、夏凤生、张扣宝、徐建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苏永侃、张龙民、傅强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津贴标准(含税):人民币8万元/人/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6月11日(星期五)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10年6月11日上午9:30
  2.会议地点: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5.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
  (2)2010年6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6.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0年6月9日9:00-17:00
  (2)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3)联系人:罗士民严一丹
  电话:021-68865396
  传真:021-68866511
  邮编:200120
  (4)登记手续: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
  7.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四、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七、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建刚:男,1968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96年创立台州刚泰包装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1997年出资成立刚泰集团有限公司,现担任董事长、总裁职务。同时兼任上海市工商联常委、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房地产商会副会长、浙商理事会主席团主席、上海市浙江商会执行副会长、上海市台州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常委、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协常委、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夏凤生:女,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远洲集团财务总监、杭州新风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进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泰苑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执行总裁职务;现任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张扣宝:男,1950年出生,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上海港务局东昌公司技术科科长、技术系统党总支书记,上海东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杨家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进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泰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总裁助理兼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集团副总裁职务;现任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裁职务。
  徐建德:男,1971年出生,大专学历,1999年进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泰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助理、上海刚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苏永侃:男,1947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上海市南汇县人事局局长、南汇县人民法院院长、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奉贤区副巡视员。现已退休。
  傅强国:男,1955年出生,法学博士,曾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主办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现任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合伙人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张龙民:男,196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计划信贷处、调研信息处工作,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上海新世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现任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上海信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苏永侃、张龙民、傅强国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苏永侃、张龙民、傅强国,作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苏永侃、张龙民、傅强国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和推荐,经独立董事事先审核,提名徐建刚先生、夏凤生女士、张扣宝先生、徐建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苏永侃先生、张龙民先生、傅强国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依照规定出具了相关承诺和声明。以上推选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被提名的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或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三、同意将以上人员作为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龙清、傅强国、张龙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合理的,有利于更好地鼓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忠实勤勉地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确保公司健康运营,并能同时兼顾独立董事的职务风险与义务。
  二、同意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龙清、傅强国、张龙民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及其他证券(以下统称“证券”)的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证券,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证券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证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证券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证券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证券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筹划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负责实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浙江证监局报告,并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上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证券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
  日发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对下列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日期有效期限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表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3.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还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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