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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26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玻璃公司”)已与长安银行咸阳中华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液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已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电子玻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电子玻璃公司在长安银行咸阳中华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603110142000038,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中列示的募投项目TFT-LCD玻璃基板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红、郑维雄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合肥液晶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1、合肥液晶公司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城东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01448608053005099)存放的募集资金中的2亿元转为以三个月定期存款(账号34001448608049090826)方式存放。
  2、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合肥液晶公司以上述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定期存款的到期、续存均需要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
  3、本补充协议中合肥液晶公司的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
  4、本补充协议中合肥液晶公司的上述定期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合肥液晶公司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5、本补充协议为构成三方于2010年8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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