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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3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2日上午在公司行政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公司股本173,89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因公务原因,公司董事长吴培国先生不能到会主持,由公司副董事长王伟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如下:
    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林业、矿山、环保、采运、垃圾处理、汽车改装车、起重、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件的进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销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出口商品除外)。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林业、矿山、环保、采运、环卫、汽车改装车、起重、农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制、生产、销售、租赁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件的进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销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出口商品除外)。承包境外机械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73,895,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开展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为适应目前工程机械行业销售模式及发展趋势,进一步促进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林股份"或"公司")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加快公司销售资金回笼,常林股份拟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及相关常林股份经销商合作开展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程序拟如下:常林股份与国机财务签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及《回购担保合同》,公司相关经销商与国机财务签订两方《回购担保合同》,公司相关经销商落实指定客户签署承租人与国机财务的两方《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公司相关经销商、国机财务、客户承租人的三方《买卖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即可开展。
    常林股份及相关常林股份经销商拟与国机财务签订《回购担保合同》,约定在相关公司经销商指定的客户违约未履行其承租人义务时,相关公司经销商与公司为上述租赁设备余值做回购承诺担保,其中公司为第二回购责任人,回购金额为标的物的租赁余值,具体为扣除保证金及已付租金后剩余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本次常林股份拟向国机财务申请融资租赁额度授信并对此承担回购担保的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常林股份为此需向国机财务提供其要求的保证金 。
    常林股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将与国机财务选择符合条件的相关公司经销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控制风险。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73,895,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方先生、祁栋先生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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