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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我公司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一份。现就有关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严飞满,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权江街128号1栋202室。 
    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朝阳路39-41、45号。 
    受理诉讼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要求我公司返还股票投资款530万元及利息17,291,519.61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1992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公司”)成立进行定向募集股份时,广东惠阳县银海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曾于1993年向南百公司汇款530万元用于认购南百公司的270万法人股股票,但银海公司一直未得到股票。2003年4月19日,银海公司将其购买南百公司股票的受偿权转让给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 2007年9月26日汇达公司依据该项受偿权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百公司,要求南百公司确认股权并交付所购买的法人股股票270万股。此案件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西区高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广西高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桂民二终字第63号终审判决,认定南百公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且上市后交付股票已不可能,因而判决驳回汇达公司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0日,汇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汇达公司将530万元股票投资款的受偿权本金及孳息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因此,原告基于上述受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百公司返还530万元购股款本金及孳息。 
    本案已进入审理程序,本公司将积极应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2008年10月被告王义鑫向广西高院就原我司诉南宁市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委托代开信用证纠纷案申请再审, 该案原值本金2,321,698.97元,利息1,345,091.40元,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再审立案后广西高院指定南宁中院审理本案。经审理,南宁中院2009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再审判决,要求南宁市中讯公司、王义鑫、王雪梅支付本金1,738,484.50元,应付利息从2003年3月17日起算至今;法院改判的理由是原审期间王义鑫将两套房子用于抵债值为583,214.47元,因此应从本金中减去583,214.47元,所以实际应支付本金1,738,484.50元。一审法院驳回了王义鑫要求免除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及其他再审请求。本案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判决。2、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对于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 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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