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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3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会议新增提案一个:根据2010年12月15日,公司大股东--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议,会议增加《关于增加公司经范围的议案》,无其它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9日上午在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永干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65,572,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我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后生效。现该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该合同生效。(购买资产的主要内容详见12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临2010-029号公告)
    正式签署的合同对临2010-029号公告中披露的拟签署的合同条款进一步约定如下:
    甲方: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1)购房价款暂按合同备案的面积支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支付方式和期限:在约定的支付条件满足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应付甲方的购房价款支付至以甲方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双方各指派1人预留印鉴,专项用于支付甲方应向南宁市国土部门(或财政部门)补缴的目标房产所属土地(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应向广西北部湾银行归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2)目标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甲方应在乙方将购房价款支付至共管帐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国土部门(或财政部门)补缴目标房产所属土地(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出让金和滞纳金。在甲方将出让金和滞纳金支付至南宁市国土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取得世贸西城A区、B区的第1层至第5层的房屋所属土地(宗地编号为0107034)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逾期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乙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010年12月15日,公司大股东--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议,会议增加本项临时议案(补充提案的公告已于12月17日发布,详见12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临2010-030号公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65,572,339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桂云天律师事务所闭梢静、覃治律师见证,出具了《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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