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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60074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07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二章 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工作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保密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投资者沟通和宣传。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根据有关规定,按需要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投资者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整合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董事会或相关部门。 
(四)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八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更不得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投资者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公司介绍、宣传手册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资料邮寄; 
(十)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 公司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话咨询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公司根据需要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媒体报道 
公司应重视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可邀请新闻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必要、客观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 
第二十二条 资料邮寄 
公司可以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下举行路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严守秘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协作能力,能够处理相关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但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同时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参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做出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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