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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07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3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324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2723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7451美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0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0年6月10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6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0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6月10日)。
    3、 本次分配以603,240,7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4元,共计派发股利217,166,666.4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0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8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0年6月10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1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29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具体办法:登记结算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24元。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元。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人民币0.324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3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股投资者可于2010年6月29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红利。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0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281)折算,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052723美元。根据200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公司的B股非居企业股东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7451美元。对于"C99"开头的B股股东(C990000000-C999999999),公司先按每股0.047451美元现金红利发放,如该部分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272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税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4、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若需获取本次股利分配的完税证明,请最晚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附件所示的表格传真至咨询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如果A 股和B 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5楼
    联系人:张珏
    电话:86-21-63217132、021-63741122×806
    传真:86-21-63217720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7日
    附件: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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