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子公司伊哈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支持子公司发展,公司为子公司黑龙江伊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万贷款提供担保,我们认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乎《公司章程》规定,因而本人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525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接受控股股东路桥集团的财务资助5250万元,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秦玉文、张兵、李怡厚、李洪超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