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3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许承业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13,758,802.31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26,507,730.8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412,748,928.57元。因弥补亏损,公司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该项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0-008)。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报酬的议案》,同意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单位,审计报酬在59万元以内(含59万元)。
8、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9、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0、审议通过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该项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通过决议,提请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4月22日上午10:00,会期半天。
2、会议召开地点
春兰集团泰州宾馆(江苏省泰州市迎宾路88号)
3、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报酬的议案。
4、参加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10年4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登记方式
凡参加会议的股东,请于2010年4月19-20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出席者需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或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办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于2010年4月20日前(含20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登记时间以抵达地时间为准,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必须凭原件参加会议。未能按时登记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参加会议。
6、其他事宜
(1)与会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春兰工业园区春兰路1号本公司证券办
邮政编码:225300
联系电话:0523-86217958、86663663
传 真:0523-86219729、86663839
电子信箱:clgfzqb@chunlan.com
联 系 人:徐来林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或重新打印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