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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09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股东年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召开二○○九年度股东年会("股东年会")。出席股东年会并有权在会上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3,783,239,644股(其中流通股东代表本公司股份1,383,239,644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4.58%,达到本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数。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钱衡格主持。
    一、经大会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77,437,84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7,43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2,477,437,84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7, 43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九年度经审核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书。
    赞成2,475,949,84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307,289,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5,949,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九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本公司二○○九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383,780千元(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股东应占利润为人民币387,709千元),加上年初未弥补亏损人民币1,899,776千元,以及二○○九年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人民币1,456,004千元,二○○九年末未弥补亏损为人民币59,992千元。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本公司二○○九年度不计提法定公积金。此外,根据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本公司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
    为继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之章程,董事会建议不派发二○○九年度末期股利。
    赞成2,477,437,84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7, 43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五)审议及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二○一○年度境内及境外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决议案。
    赞成2,477,437,84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2,40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7, 43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股。
    (六)(1)本公司独立股东审议通过下列决议案:
    "动议:
    . 批准于《财务服务协议》项下交易截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年的调整后上限(详情请见本公司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告);
    赞成1,75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80%; 反对3,440,000股,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0.20%;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1,68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5.56%,反对3,440,000股。
    (六)(1)b.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就签署、盖印、签立、完成、交付及进行彼等或会酌情认为必须或适宜或合宜之一切该等档、契据、行动、事宜及事情,致使调整后上限及根据《财务服务协议》而拟进行之交易实行及/或生效。"
    赞成1,75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80%; 反对3,440,000股,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0.20%;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1,68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5.56%,反对3,440,000股。
    (六)(2)本公司独立股东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一○年度继续按照《产品供应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决议案。
    赞成724,743,017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0.88%; 反对72,694,828股,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9.12%;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72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4,743,017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6.12%,反对72,694,828股。
    (六)(3)本公司独立股东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一○年度继续按照《财务服务协议》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决议案。
    赞成1,75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80%; 反对3,440,000股, 占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0.20%;弃权1,305,801,799股。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赞成1,68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的非流通股股数的100%,反对0 股;流通股股东赞成73,997,845股,占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数的95.56%,反对3,440,000股。
    二、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温薇薇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三、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注]。
    四、因本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惯例,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于二○一○年六月八日全天停牌。
    注: 本公司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根据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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