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中炬高新(60087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9-08-22
						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 
    中炬高新技术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炬高新技术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3 
    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 
    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上交 
    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5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上交所有权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 
    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的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上交中炬高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6 
    所的日常监管。 
    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上 
    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将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 
    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按照上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