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继2010年6月30日、2010年9月29日,本公司先后与四家借款银行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建材")在北京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合同变更书、协议书后,于2010年10月14日,本公司又与一家借款银行及中建材在洛阳签署有关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一、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二)借款期限: 原借款期限作如下变更:自借款人提款之日(即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止。 (三)利息:从2010年2月2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不计利息,免除上述期间所有利息。 (四)还款期限: 前2年,即从2010年2月2日起到2012年1月31日,借款人不还本金。后5年,即从2012年2月1日起到2017年1月31日,每年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本金7.2%(按月偿还本金6‰,每月 20日为偿还本金日),借款人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 (五)补充协议书关于担保变更: 1、解除洛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和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2、担保人与贷款人于2009年11月2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担保期限为每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本《补充协议书》和原《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书》为准。未尽事宜,仍按照原《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 二、影响 根据此家金融机构与本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未来将对本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涉计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按本公司目前执行的借款利率计算,预计2010年本公司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2,455,875元,2011年至2017年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人民币2,691,875元。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