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本公司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集团)通知,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洛玻集团与洛玻集团的控股股东兼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重新订立股份质押合同。根据股份质押合同,洛玻集团同意将本公司159,018,242股内资股(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约31.80%即洛玻集团所持内资股的100%)抵押予中国建材集团,作为中国建材集团根据多项协议授予洛玻集团及其所控制企业及本公司合共人民币13.16亿元的多项担保及委托贷款提供保证,其中涉及中国建材集团为本公司人民币 7.616亿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 1、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6,7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2、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4,35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3、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1,16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零八年七月四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4、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洛阳银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1,0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5、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418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订立的担保协议和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37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6、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7、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湛江商行广州分行(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五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8、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9、中国建材集团(作为担保人)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作为放款人)就授予本公司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的担保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上述质押的相关注册程序已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完成。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