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湖科
股票代码: 600892
披露义务人: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通讯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签署日期: 2010年4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7
第二节 继续减持计划情况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7
二、股份转让协议简要内容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9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10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1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2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ST湖科、上市公司 指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氟化学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钜盛华实业 指 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氟化学集团拟向钜盛华实业协议转让其合法持有的ST湖科11,904,142股国有股份,占ST湖科总股本的18.86%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华星氟化学与钜盛华实业于2010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 氟化学集团出具的《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3、 法人代表: 石予友
4、 注册资本: 35943.2万元人民币
5、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360700110000545
6、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117662542
7、 企业类型: 法人独资
8、 经营范围: 氟化工原料矿开采的投资;氟化工产品及基本化工原料行业项目的投资;交通运输、公共事业、水利水电、通讯、金融业、旅游项目的投资;国内汽车(不含小汽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机械设备、钢材、仪器仪表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资产、资产重组、财务的咨询;资产受托管理。企业经营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咨询
9、 税务登记号码: 国税360701117662542
地税360703117662542
10、 通讯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11、 联系电话: 0797-8398008;010-63324028
12、 控股股东: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
号 姓名 职务(包括兼职)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1 石予友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临时党委副书记,佳友投资公司董事长,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2 王志刚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临时党委委员,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3 吴国程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党委委员,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4 王荣生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临时党委委员,北京华星亚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华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国 北京 无
5 范予晖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北京华星利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6 王文长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华星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7 杨 旭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氟化学集团共持有ST湖科股份18,216,642股,占ST湖科总股本的28.86%,同时享有收回股改代垫ST湖科股份442,108股的权利。
除上述情形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第二节 继续减持计划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氟化学集团将保留ST湖科6,312,500股股份,占ST湖科总股本的10.00%。
除本次拟转让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形成相关计划,氟化学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15号准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氟化学集团共持有ST湖科股份18,216,642股,占ST湖科总股本的28.86%,同时享有收回股改代垫ST湖科股份442,108股的权利。
二、股权转让协议简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氟化学集团于2010年4月29日与钜盛华实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钜盛华实业转让其持有的ST湖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1,904,142股,占ST湖科总股本的18.86%(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同时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组成部分,氟化学集团将一并转让收回股改代垫股份442,108股的权利(以下简称"目标权利")和对ST湖科的债权111,729,900.25元(以下简称"目标债权")。
(二)目标股份的转让
1、目标股份的内容
氟化学集团持有的ST湖科11,904,142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占ST湖科总股本的18.86%。
2、转让价格
目标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9.35元,转让价款合计230,345,147.70元。
3、支付方式
(1)在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签订之日,钜盛华实业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84,000,000元立即转为履约保证金;
(2)氟化学集团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目标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钜盛华实业以现金方式将剩余的目标股份转让价款146,345,147.70元支付给氟化学集团,同时钜盛华实业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4,000,000元转为股份转让价款。
(三)目标权利的转让
1、目标权利的内容
氟化学集团拥有的收回442,108股股改代垫股份的权利。
2、转让价格
目标权利的转让价格为每股股改代垫股份19.35元,转让价款合计8,554,789.80元。
3、支付方式
氟化学集团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目标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钜盛华实业以现金方式将目标权利的转让价款总额8,554,789.80元支付给氟化学集团。
(四)目标债权的转让
1、目标债权的内容
截至2010年3月31日,华星氟化学拥有的经审计确认的对ST湖科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为111,729,900.25元的债权。
2、转让价格
目标债权的转让价格为其经审计的账面值111,729,900.25元。
3、支付方式
氟化学集团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目标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钜盛华实业以现金方式将目标债权转让价款111,729,900.25元支付给氟化学集团。
(五)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并且以下条件全部得以成就或满足之日生效:
1、华星氟化学、钜盛华实业内部决策机构均已正式通过相关决议,批准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
2、目标股份和目标权利的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氟化学集团仍将持有ST湖科共计6,312,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但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氟化学集团已对钜盛华实业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
根据调查,本次股份受让人钜盛华实业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钜盛华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函及外部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钜盛华实业成立于2002年1月28日,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资信状况良好,未负有数额较大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债务,最近五年未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五年未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钜盛华实业的持股目的是通过本次收购成为ST湖科的第一大股东后,拟对ST湖科进行资产重组,以增强ST湖科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氟化学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氟化学集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行为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予友
签注日期:2010年 4 月 30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 氟化学集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上市公司: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
股票简称 ST湖科 股票代码 6008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2号天际华庭15号楼3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18,216,642 持股比例: 28.8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11,904,142 变动比例: 18.8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华星氟化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予友
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