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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8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7日上午9:30在石家庄市天鸿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数18,855,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石予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长及经理行使职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董事长及经理的行使职权作出调整并相应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作如下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文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运用公司资产进行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和资产抵押;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文为: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2.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7.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12.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13.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8,8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住所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住所从河北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迁至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1楼,并相应对公司章程第五条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 原文为:
    "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51号
    邮政编码:050000"
    修改为: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1楼
    邮政编码:100037"
    上述变更事项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定为准。股东大会决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18,855,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刘迎生、陈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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