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上午在宁波新晶都酒店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91,957,079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4%。大会由丁凯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 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 40,954,951.04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法定盈余公
积金 4,095,495.10 元,加 2008 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 35,638,241.84元,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2,497,697.78 元。
公司以 200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6,8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1,680 万元。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丁凯、陈建华、单亮、余伟业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赞成 16,054,5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人民币(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所在地工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赞成 91,957,0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四位独立董事 2009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