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0年8月1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并于2010年9月9日上午在宁波新晶都酒店如期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91,957,07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4.74%。大会由王凌云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魏雪梅、王立辉二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与公司现任十名董事组成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2010年12月止。
议案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魏雪梅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91,95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王立辉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91,95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戴志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戴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公司现任二名监事共同组成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2010年12月止。
同意91,957,0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沈田丰律师、吕卿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