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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致歉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31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7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10]44号《关于对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等公开谴责并认定刘双珉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审核,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06年4月公司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储备协议》,公司在收到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4671万元土地补偿费用时,人为地冲减其他单位的应收款项。2006年底公司将收到相应单位的工程款直接汇入实际控制人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集团”)账户,并由科达集团占用该款项。科达集团在2008年12月份以土地补偿款的形式将上述款项归还公司,公司把收到的上述款项计入了2008年度收益。公司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自2007年以来一直与科达集团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07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576万元,2008年累计借方发生额93741万元,2009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3831万元,2009年期末余额5926万元。公司且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2.1条和10.2.5条、《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前董事长刘双珉,董事(前总会计师)吕江、前董事兼总会计师张天堂、前董事会秘书韩晓光未能勤勉尽职,其行为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4条、3.1.5条、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17.3条、17.4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董事(前总会计师)吕江、前董事兼总会计师张天堂、前董事会秘书韩晓光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公司前董事长刘双珉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上述惩戒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决定》后,及时将该《决定》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方面存在的违规事项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向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并诚恳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违规事项的整改
  对《决定》中所述的违规事项,公司已经进行了有效整改。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于2010年4月20日清偿完毕,并完善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为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签订《规范运作辅导协议》,聘请其对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规范运作辅导。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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