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颁布日期: 2010-07-26 正文文号: 上证公字[2010]43号 正文内容: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文 件 上证公字〔2010〕43号  ̄ ̄ ̄ ̄ ̄ ̄ ̄ ̄ ̄ ̄ ̄ ̄ 关于对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自2007年以来对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其中2007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1576万元,2008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3741万元,2009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113831万元,2009年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5926万元。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规定,本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惩戒将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计入有关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