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发布公告,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开行复【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见本公司2009年11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 诉讼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根据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告知的权利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作为地方税务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征收应纳的税费并无不当;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地税开行复[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根据客观事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退还多征缴的税费9409404.4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公司意见及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影响。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0)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