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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1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2006年11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了本公司永和经济区的土地及上盖物。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等问题,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永和经济区税务分局却以此为由认为本公司已转让了相关土地,并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本公司缴纳在此转让过程中的增值税,并实际划缴了此部分税款。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2008年12月17日本公司根据永和税务分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的权利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年2月25日,萝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本公司于2009年3月收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裁定驳回了本公司的诉求。本公司据此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11月9日,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局以穗地税开行复[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了变更,变更后本公司仍应缴纳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相关税费合计:11,647,324.41元。本公司不服,于2009年11月20日依法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0年3月15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2010年7月5日,萝岗区法院送达(2010)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因对该判决不服,本公司依法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98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98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兄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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