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6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54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12日 ?除息日:2010年5月13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 现金红利到帐日 2010年5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0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0-008)。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478,526,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共计派发股利28,711,584元。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对于境外合资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4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 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每股0.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 税率代扣代缴QF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12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派送现金的办法: (1)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云南广聚明源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地方电力实业开发公司、陈础平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871-3191628 联系传真:0871-3190838 联系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9楼 邮政编码:65005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