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4元,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4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6元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除息日: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派发股息的方案已经2010年5月12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695,170,132.44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948,910,527.14 元,减去中期派发股息397,547,800.00 元,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9,517,013.24元,按税后利润的 2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139,034,026.49 元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037,981,819.85 元。
按2009年末总股本305,806 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4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6元,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4 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76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195,715,840.00 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派发现金红利的税率为每股派发现金额的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76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7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持有公司内资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4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2.除息日: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三、分配对象
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建经济开发中心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3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3家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 所发布的二零零九年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及H股二零零九年末期股息公告。
五、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28-85527510
咨询传真:028-85530753
2.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41
六、备查文件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