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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60111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2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提高募集资金存款收益,2010年11月24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批准公司以协定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开立的专用账户(以下合称"专户计息账户")仅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不做其他用途,且专户计息账户的资金支出仅能转到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意公司据此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前述募集资金存储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前述批准,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截至2010年11月10日的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支行	0200006029000044276	3,000,000,000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      	824300605748091001	2,538,649,992.13元
  注:首都机场支行系北京望京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无权对外签署合同,因此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与北京望京支行签署。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开披露的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将以协定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协定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的具体账号如下:
  开户行	                                     协定存款账号        	7天通知存款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支行	0200006029000049460         	020000601420000163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柱路支行       	824300605748091001	         333756231073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的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海东、唐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及专户计息账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黄斌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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