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至今未发现二重重装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二重重装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二重重装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干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二重重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购买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二重重装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二重重装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二重重装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安德武、李克成、佟保安、宋思忠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八日
)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