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独立意见 作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二重重装股票期权授予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重重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董事会确定《二重重装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0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0年10月25日,并同意124名激励对象获授总数887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安德武、李克成、佟保安、宋思忠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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