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上午9:00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本公司总部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7,610,044,647股(其中内资股6,428,519,574股,外资股1,181,525,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541,309,100股)的比例为52.3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本次会议的点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普通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有关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有文件和处理所有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主管机构的所有申请、备案及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为:赞成7,600,821,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反对9,2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ZGC项目前期投入资金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签署以上有关置换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有文件和处理所有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主管机构的所有申请、备案及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为:赞成7,600,821,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反对9,22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无弃权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林涵律师、张明锋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