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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0000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3 30494.23 30.292
2 上市公司 1 14279.28 14.185
3 QFII 3 1370.70 1.362
2023-12-31 1 其他 5 31311.22 31.104
2 上市公司 1 14279.28 14.185
3 基金 5 14.91 0.015
2023-09-30 1 其他 3 30751.06 30.547
2 上市公司 1 14279.28 14.185
2023-06-30 1 其他 3 30751.06 30.547
2 上市公司 1 14279.28 14.185
2023-03-31 1 其他 3 30569.51 30.367
2 上市公司 1 14279.28 14.1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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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1-11 3.72 4.10 -9.27 30.00 111.6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7-12-25 5.02 5.00 0.40 1006.67 5053.49

买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中一路证券营业部

2016-01-19 8.10 8.96 -9.60 52.00 421.20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宁路证券营业部

2014-08-12 6.80 7.60 -10.53 1000.00 68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4-08-07 6.68 7.45 -10.34 800.00 534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4-07-01 5.95 6.64 -10.39 1000.00 595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0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控赛格: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波,柴宏杰,荣姝娟,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控赛格: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控赛格: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控赛格: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华控赛格: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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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05

处罚对象:

孙波,柴宏杰,荣姝娟,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34 号
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
区兰竹大道以北 CH3 主厂房;
孙波,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宏杰,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荣姝娟,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3 年 1 月 30 日,华控赛格披露《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
称,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 32,000 万元至 40,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9 日,华控赛
格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
损 21,765.71 万元。华控赛格《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
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华控赛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华控赛格董事长孙波、总经理柴宏杰、财务总监荣姝娟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华控赛格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波、总经理柴宏
杰、财务总监荣姝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3 —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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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4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者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黄俞,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邢春琪,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赵小伟,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控赛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控赛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华控赛格相关公告、《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同方投资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春琪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在《委托理财协议》上签字时,华控赛格未盖章,同方投资一方也未签字盖章,当时认为协议处于草签阶段。签字后一直关注进展,但未收到同方投资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华控赛格也未收到委托理财款项,故认为合同未最终签署和履行。综上,协议未完成签署并生效,未触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申辩人无主观过错,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同方投资已按照《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支付相应资金,履行了《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约定的主要义务,且并无证据证明华控赛格对同方投资的履行拒绝接受或提出异议,应视为华控赛格已经接受履行,《委托理财协议》已经成立,《承诺函》作为《委托理财协议》的组成部分亦已成立。华控赛格应就订立重大合同事项履行披露义务。第二,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邢春琪在《委托理财协议》上签字,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后又未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必要关注,未能勤勉尽责,应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综上,我局对邢春琪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赵小伟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未参与《委托理财协议》具体对接事宜;2017年12月25日收到《委托理财协议》电子邮件,但同方投资发件人第一时间告知系误发,其对该邮件未特别关注,直至2019年11月才知悉有关事项。第二,《委托理财协议》未经双方签字,且已被仲裁庭确认无效,自始不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第三,2019年半年报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距立案之日已超过2年,其行为已超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综合赵小伟收到邮件记录、仲裁案件出庭作证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赵小伟于2017年12月份左右收到并知悉《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等合同文件,但未能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第二,《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已经订立且具备重大性,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合同效力不影响披露义务。第三,我局2021年6月30日对华控赛格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发现涉案违法行为,赵小伟个人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另外,赵小伟及其代理人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公司2017年半年报时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因此不应对2017年半年报披露违法负责,我局予以采纳。综上,我局对赵小伟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其罚款金额予以酌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邢春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赵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

华控赛格: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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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11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公告编号:2023-3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3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3〕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9)。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者公司),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黄俞,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虹
桥镇虹。
    邢春琪,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赵小伟,男,1978年4月出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控赛格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控赛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
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
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
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
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
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
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
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
议》;签署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以上事实,有华控赛格相关公告、《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同方投资
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
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邢春琪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在《委托理财
协议》上签字时,华控赛格未盖章,同方投资一方也未签字盖章,当时认为协议
处于草签阶段。签字后一直关注进展,但未收到同方投资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
华控赛格也未收到委托理财款项,故认为合同未最终签署和履行。综上,协议未
完成签署并生效,未触发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申辩人无主观过错,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1302
号裁决书,同方投资已按照《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支付相应资金,履行
了《委托理财协议》和《承诺函》约定的主要义务,且并无证据证明华控赛格对
同方投资的履行拒绝接受或提出异议,应视为华控赛格已经接受履行,《委托理
财协议》已经成立,《承诺函》作为《委托理财协议》的组成部分亦已成立。华
控赛格应就订立重大合同事项履行披露义务。第二,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邢春
琪在《委托理财协议》上签字,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后又未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予以必要关注,未能勤勉尽责,应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综上,我局对
邢春琪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赵小伟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未参与《委托理财
协议》具体对接事宜;2017年12月25日收到《委托理财协议》电子邮件,但同方
投资发件人第一时间告知系误发,其对该邮件未特别关注,直至2019年11月才知
悉有关事项。第二,《委托理财协议》未经双方签字,且已被仲裁庭确认无效,
自始不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第三,2019年半年报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距立案
之日已超过2年,其行为已超过处罚时效。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综合赵小伟收到邮件记录、仲裁案件出庭作证笔
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赵小伟于2017年12月份左右收到并知悉《委托理财协议》
《承诺函》《关于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等合同文件,但未能督
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第二,《委托理财协议》和《承
诺函》已经订立且具备重大性,属于依法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合同效力不影响
披露义务。第三,我局2021年6月30日对华控赛格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发现涉
                                   3
案违法行为,赵小伟个人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另外,赵小伟及其代理人主
张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公司2017年半年报时知悉《委托理财协议》,因此不应
对2017年半年报披露违法负责,我局予以采纳。综上,我局对赵小伟部分申辩意
见予以采纳,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其罚款金额予以酌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邢春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赵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正常。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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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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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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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5-23

处罚对象:

赵小伟,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公告编号:2023-2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72023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
     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黄俞先生、邢春琪先生、赵小伟先生: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控赛格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投资)订立《委
托理财协议》《承诺函》,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委托资金432,345,600
元,华控赛格承诺按照协议归还本金及收益。上述合同涉及的金额分别占公司
2017年、2018年、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57%、46.17%和45.16%。根据《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
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重大合
同及其履行情况,但公司却未按规定披露,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1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我局认为,华控赛格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黄俞时任华控赛格董事长,主导决策订立重大合同等事宜,知悉《委托理财
协议》和《承诺函》的内容;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
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黄俞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邢春琪时任华控赛格董事、总经理,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签署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邢春琪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小伟时任华控赛格副总经理,知悉公司与同方投资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协
议》;签署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保证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小伟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
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华控赛格相关公告、《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同方投资
付款凭证、仲裁裁决书、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
截屏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黄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邢春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赵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原件
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为准。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3

华控赛格: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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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28

处罚对象:

邢春琪,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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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202 号
关于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大
道以北 CH3 主厂房;
黄俞,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邢春琪,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 月, 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
— 2 —
投资)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同方投资委托华控赛格理财,
涉及资金 432,345,600 元,占协议签署时华控赛格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70.39%。 上述协议签订时,华控赛格控股股东深圳市
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周立业同时担任同方投资董事
长。基于上述关联关系,同方投资为华控赛格关联方,上述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但华控赛格未就此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华控赛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
华控赛格时任董事长黄俞,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邢春琪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华控赛
格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俞、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邢春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 3 —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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