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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信息(0000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14 0 0 0 0 0
2024-05-13 23677.98 0 7.66 60.51 0
2024-05-10 25377.27 819.53 7.66 60.51 0
2024-05-09 25872.37 1381.54 7.66 61.74 0
2024-05-08 25908.67 1555.71 7.66 61.43 0.43
2024-05-07 26054.33 1777.03 7.23 59.79 0.36
2024-05-06 25989.33 3346.52 7.72 64.08 2.12
2024-04-30 25690.54 4073.91 5.60 47.15 0.35
2024-04-29 24041.09 2115.81 7.73 62.92 0.75
2024-04-26 23942.16 1413.70 6.98 53.12 0.7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3 33959.23 38.213
2025-06-30 1 其他 2 33562.50 37.767
2 基金 4 826.24 0.930
2025-03-31 1 其他 2 33562.50 37.770
2 基金 2 605.37 0.681
3 QFII 1 293.92 0.331
2024-12-31 1 其他 2 33562.50 37.770
2 基金 4 1168.24 1.315
3 QFII 1 259.13 0.292
2024-09-30 1 其他 2 33562.50 37.770
2 QFII 3 902.20 1.0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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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4 11.50 11.50 0 23.50 270.25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0111 11.07 12.05 -8.13 50.50 559.0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09 10.30 11.18 -7.87 39.00 401.7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90108 9.36 11.44 -18.18 70.00 655.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15 10.22 9.83 3.97 38.78 396.33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白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0427 21.78 24.54 -11.25 20.00 435.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427 21.78 24.54 -11.25 20.00 435.5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特发信息: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颖,易宗湘,王凌,陈传荣,陈传荣、刘冰
公告日期 2024-08-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扶交亮、段姗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屈先富,扶交亮,段姗,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传荣
公告日期 2024-08-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易宗湘
公告日期 2024-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颖,张大军,易宗湘,李增民,杨洪宇,王凌,蒋勤俭,陈传荣,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特发信息: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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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12-12

处罚对象:

刘颖,易宗湘,王凌,陈传荣,陈传荣、刘冰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发信息)于近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4)
粤 03 刑初 021 号、(2024)粤 03 刑初 285 号、(2025)粤 03 刑初
26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人:陈传荣、易宗湘、刘颖、王凌、刘冰
2.被害单位: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针对公司因收购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
被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一案,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收到深圳市公
第1页
安局关于立案侦查的《立案告知书》,并由深圳市公安局于后续移送
本案件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66),《关于公司
收到〈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2023-69)。
三、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陈传荣、易宗湘、刘颖、王凌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在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骗取特发信
息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
陈传荣、刘冰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巨大,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陈传荣合
同诈骗的全部犯罪所得,包括其未售的特发信息股票和现金人民币
144,962,570.45 元(已扣减利润补偿款 1.2 亿元及王凌退缴的
1,654,994.42 元);判决追缴被告人陈传荣、刘冰职务侵占犯罪所
得 2,764,249.86 元;判决追缴被告人易宗湘犯罪所得人民币
21,550,629.41 元 , 判决追缴被告人刘颖违法所得人民币
4,184,244.78 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特发信息(该判项实际追缴的
数额可抵扣对陈传荣的追缴金额);判决被告人王凌已退缴的
1,654,994.42 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特发信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第2页
五、本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刑事判决仅为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判决尚未生
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
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提醒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4)粤03刑初021号、(2024)粤03刑
初285号、(2025)粤03刑初26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第3页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扶交亮、段姗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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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28

处罚对象:

屈先富,扶交亮,段姗,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709 号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 扶交亮、 段姗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深圳市特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北京市海淀
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屈先富,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扶交亮,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2 —
段姗,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屈先富、 扶交亮、 段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2024〕 94 号) 查明的事实,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
扶交亮、 段姗在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
信息) 提供 2019 年年报审计业务过程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特发信息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发东智) 部分重要客户, 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查
看客户供应商系统对账单。
二、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执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未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
疑, 未关注某供应商同一年份询证回函印章不一致的情形; 未对
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 未能发现收回的询证函与函证原件相关印
章位置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未
关注特发东智存货管理 ERP 系统, 未发现特发东智成本管理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存货生产入库
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
天职国际为特发信息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屈— 3 —
先富、 扶交亮、 段姗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天职国际、 屈先富、 扶
交亮、 段姗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有关
要求,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7.5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 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 扶交亮、 段姗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天职国际、 屈先富、 扶交亮、 段姗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
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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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22

处罚对象:

陈传荣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8-22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陈传荣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特信)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22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8142)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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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22

处罚对象:

易宗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8-22
字体: 大中小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易宗湘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特信)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22日
(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755-8866 814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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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05

处罚对象:

刘颖,张大军,易宗湘,李增民,杨洪宇,王凌,蒋勤俭,陈传荣,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号
当事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或上市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
蒋勤俭,男,1962年8月出生,时任特发信息总经理、董事长,兼任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董事、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杨洪宇,男,1978年5月出生,时任特发信息董事、总经理,兼任特发东智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李增民,男,1978年8月出生,时任特发信息董事、财务总监,兼任特发东智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张大军,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特发信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任特发东智监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陈传荣,男,1961年3月出生,时任特发东智董事、总经理,系特发东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易宗湘,男,1976年7月出生,时任特发东智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凌,女,1971年9月出生,时任特发东智财务经理,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刘颖,男,1973年6月出生,时任特发东智成本会计,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特发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特发信息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大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蒋勤俭、杨洪宇、李增民、陈传荣、易宗湘、王凌、刘颖的要求2024年6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7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特发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4月8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4名特发东智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特发东智100%股权。2015年11月4日,特发东智成为特发信息全资子公司。自2015年11月30日起,特发信息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特发东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年至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虚增营业成本6,494.77万元。
二、2019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32,755.30万元、营业成本28,368.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386.71万元。
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万元,2019年度利润总额虚减2,108.0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露的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采购订单、物流单据、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特发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蒋勤俭在特发信息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保证相应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洪宇、李增民、张大军分别在特发信息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保证相应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传荣、易宗湘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行为。王凌、刘颖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四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蒋勤俭、杨洪宇、李增民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因签有“对赌”协议,特发东智管理层实施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报虚假记载具有隐蔽性,特发信息派驻特发东智的人员未报告有关情况等,对财务造假未参与、不知情。其二,已勤勉尽责。蒋勤俭、杨洪宇、李增民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后,采取措施加强特发东智财务管理,安排检查、审计、报案等工作,并积极挽回上市公司损失。
张大军在其申辩材料中还提出:非财务专业人员,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特发东智监事已履行相应义务。
听证过程中,陈传荣、易宗湘、王凌、刘颖分别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财务造假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主导、支持、放任,认定陈传荣组织策划的证据不足。易宗湘虽参与了部分造假行为,但仅应对财务造假承担主要责任,对信息披露违法只承担次要责任,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数据认定不准确,特发东智财务造假也不必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王凌、刘颖服从安排参与工作,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相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相关人员还提出: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现行《证券法》实施前,应适用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进行处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超过了两年追责时效;因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相关人员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有配合调查、立功等情节,量罚过重等。
综上,上述人员请求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
针对蒋勤俭、杨洪宇、李增民、张大军的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对赌”协议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且协议已明确,特发信息对特发东智经营管理各方面享有完全知情权,有权监督特发东智所有财务工作,并按照证券及国资监管要求完善特发东智内控体系。相关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不能让渡给所谓派驻人员。其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蒋勤俭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兼任特发东智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特发东智,长期放任特发东智采用手工方式进行成本核算等问题。杨洪宇、李增民兼任特发东智董事,未能有效履职、推动解决特发东智相关财务管理问题,在内部财务巡查指出相关成本核算问题后仍未推动有效解决。张大军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兼任特发东智监事,未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针对陈传荣、易宗湘、王凌、刘颖的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陈传荣、易宗湘组织策划财务造假行为;王凌参与伪造特发东智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参与商议虚增相关收入等,刘颖用手工核算方式伪造2015年至2019年特发东智相关成本数据,二人在案涉财务造假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财务造假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违法,且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应当适用现行《证券法》一体评价。案涉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数据准确,关于个人责任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其他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适用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和案涉人员进行处罚并无不当,量罚时已考虑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情节。此外,案涉违法行为不晚于2022年1月被发现,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其二,行政与刑事立体追责是应有之义,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其三,我局已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专业背景、职务职责及履职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相关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蒋勤俭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陈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易宗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杨洪宇、李增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张大军、王凌、刘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蒋勤俭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传荣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易宗湘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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