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合百集团(0004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50987.53 14178.43 0.24 1.84 0
2025-12-03 46730.27 13075.16 0.25 1.99 0.01
2025-12-02 46793.76 7957.78 0.24 1.81 0
2025-12-01 44774.45 4660.86 0.24 1.74 0.06
2025-11-28 45705.72 7946.65 0.18 1.30 0
2025-11-27 44605.01 2538.00 0.24 1.61 0.05
2025-11-26 44264.96 2607.68 0.19 1.28 0
2025-11-25 46164.93 3302.79 0.19 1.28 0
2025-11-24 47290.29 6394.56 0.20 1.30 0
2025-11-21 45271.24 7704.08 0.20 1.4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30871.70 39.629
2025-06-30 1 其他 2 30871.70 39.629
2 基金 38 298.54 0.383
2025-03-31 1 其他 2 30871.70 39.629
2024-12-31 1 其他 3 30875.93 39.634
2 基金 79 1457.99 1.872
2024-09-30 1 其他 2 30871.70 39.629
2 基金 1 84.00 0.1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11 5.02 5.03 -0.20 57.77 290.0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01204 5.30 5.35 -0.93 100.00 530.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01127 5.35 5.35 0 150.00 802.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01120 5.15 5.20 -0.96 125.00 643.7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01113 5.00 5.03 -0.60 192.00 960.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20201106 5.12 5.12 0 138.00 706.5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胜利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交易单元(225900)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合肥百货: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万宇骏,彭浩

合肥百货: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14

处罚对象:

万宇骏,彭浩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20-3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
浩因涉嫌将面值总额约 8600 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
被淮南市公安机关批捕并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彭浩抓捕归案。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对本案
涉及的 2017 年底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
8522.35 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56),2018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
    2019 年 7 月 26 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
【(2018)皖 0402 刑初 215 号】,对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挪用资金和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
决书》【(2020)皖 0402 刑初 1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18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浩
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1
行贿罪,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以挪用资金
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
彭浩、万宇骏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10 月 29 日,淮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延期审理二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2020
年 7 月 14 日至同年 9 月 13 日期间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人彭浩作为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伙同被告人万宇骏挪用本单位资金,彭浩、万宇骏参与挪用资金数额分别为
85,223,466.25 元 、84,223,466.25 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万
宇骏作为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55
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彭浩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万宇骏一辆大众途观车和
一套房屋,价值 87.7 万余元,数额较大,并为万宇骏谋取不正当利益,彭浩的
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彭浩、万宇骏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依法确认。
    根据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 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
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2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0 日止。)
    二、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0 日止。)
    三、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 A03797 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座落于
合肥万达文旅新城 1 幢办 2-1108 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彭
浩、万宇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
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 2017 年年报审计时对本案涉及的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
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 8522.35 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截至本公告
日,本案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全力追缴,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 0402 刑初 17 号】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
                                         3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