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公告编号:2026-02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于
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
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金东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
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2025)苏 0114 执 2871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965****2010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24)苏0114民初5947号
立案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案号: (2025)苏0114执2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0万元、支付2023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1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5.1025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0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标准计算);二、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对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许春兰对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306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金东、被告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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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2、(2025)苏 0113 执 3695 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金东
性别男性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965****2010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 (2025)苏0113民初962号
立案时间: 2025年08月04日
案号: (2025)苏0113执3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东、许春兰、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息合计10952691.63元(其中本金9798771.83元,利息合计1153919.8元),此款由四被告分别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本息7952691.63元;二、如四被告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清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四被告以全部未付清本息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83745元,减半收取41872.5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东、许春兰、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缴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金东、许春兰、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四被告于2025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南京国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30日
二、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金东先生未在上市公司任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郭金东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目前,郭金东先生正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措施,
尽力降低因被列入造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郭金东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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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74.74%股权。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金浦集团持有的公司 145,324,131 股股份已全部被质押和司法
冻结,被轮候冻结的股份累计为 128,351,494 股。如金浦集团不能按
期清偿债务,将导致其被质押或冻结股份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3、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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