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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91 号
关于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
庆区团结路口远大商厦 504,莱茵体育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3 月 11 日,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莱茵体育”) 披露公告称,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 2 —
议》,约定由莱茵达控股向成都体投集团转让莱茵体育 29.9%的股
份, 莱茵达控股确保莱茵体育现有业务 2019 年、 2020 年均不亏
损,若预计有亏损, 莱茵达控股将亏损额补足给莱茵体育。莱茵
体育 2020 年度经审计净亏损 7,172 万元,在莱茵达控股和成都体
投集团无法就业绩补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2021 年
9 月,成都体投集团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依法向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贸仲”)提出仲裁申请。
2023 年 4 月 11 日,莱茵体育披露公告称,上述仲裁案件已
审理终结, 莱茵达控股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莱茵
体育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5,020 万元。因莱茵达控股在《裁
决书》规定时效内未履行《裁决书》确认的支付义务,成都体投
集团于 2023 年 5 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业绩补偿款 5,020
万元。截至目前,莱茵体育累计收到强制执行款 2,619 万元,剩
余款项 2,401 万元仍未收回。 莱茵达控股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
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莱茵达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3 —
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3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