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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智退(0005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5-05 0 0 0 0 0
2023-05-04 20388.94 0 0 0 0
2023-04-28 20441.27 436.40 0 0 0
2023-04-27 21688.50 194.59 0 0 0
2023-04-26 22277.42 305.38 0 0 0
2023-04-25 22794.60 496.95 0 0 0
2023-04-24 23041.95 1594.72 0 0 0
2023-04-21 21827.67 459.86 0 0 0
2023-04-20 22083.23 540.58 0 0 0
2023-04-19 22206.28 589.4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3 13293.47 17.518
2024-12-31 1 其他 4 14829.45 19.542
2024-09-30 1 其他 4 20574.38 27.112
2024-06-30 1 其他 4 20574.38 27.112
2024-03-31 1 其他 4 21010.68 27.68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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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4 1.54 1.54 0 49.90 76.8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1.54 1.54 0 33.00 50.82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1.54 1.54 0 47.21 72.7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庐迎春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1.54 1.54 0 30.03 46.2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50424 1.54 1.54 0 35.00 53.9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42.62 69.0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31.40 50.87

买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44.86 72.67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30.03 48.6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48.04 77.8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3 1.62 1.62 0 50.00 81.00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智:2025-060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25]吉0211执恢105号)
发文单位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智:2025-060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24]沪0112执100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智: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工智: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8-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嘉和融)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ST工智:2025-060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25]吉0211执恢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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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3

处罚对象: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84 证券简称: *ST 工智公告编号: 2025-06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
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
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
或达成调解。经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及子公司因有部分款项未能
如期支付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 执行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4)吉 02 民终 1567 号
执行案号: (2025)吉 0211 执恢 105 号
立案时间: 2025 年 03 月 19 日
申请执行人: 刘延中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 29,292,30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29,292,300 元及利息
(2)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3)沪 0112 民初 31044 号
执行案号: (2024)沪 0112 执 10012 号
立案时间: 2024 年 08 月 09 日
申请执行人:上海桓振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金额: 1,915,05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1,878,660.00 元
二、 分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3)沪 0112 民初 31044 号
执行案号: (2024)沪 0112 执 10012 号
立案时间: 2024 年 08 月 09 日
申请执行人:上海桓振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
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涉案事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 1,915,05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1,878,660.00 元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4,105,167,853.95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3,067,817.56 元,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87,855,364.38 元,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事项, 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
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 公司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
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

*ST工智:2025-060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2024]沪0112执1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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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3

处罚对象: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584 证券简称: *ST 工智公告编号: 2025-06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
公司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
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
或达成调解。经公司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及子公司因有部分款项未能
如期支付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 执行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4)吉 02 民终 1567 号
执行案号: (2025)吉 0211 执恢 105 号
立案时间: 2025 年 03 月 19 日
申请执行人: 刘延中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 29,292,30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29,292,300 元及利息
(2)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3)沪 0112 民初 31044 号
执行案号: (2024)沪 0112 执 10012 号
立案时间: 2024 年 08 月 09 日
申请执行人:上海桓振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金额: 1,915,05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1,878,660.00 元
二、 分公司、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23)沪 0112 民初 31044 号
执行案号: (2024)沪 0112 执 10012 号
立案时间: 2024 年 08 月 09 日
申请执行人:上海桓振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宁哈
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涉案事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 1,915,050 元及利息
未履行金额: 1,878,660.00 元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4,105,167,853.95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3,067,817.56 元,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187,855,364.38 元,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上述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事项, 会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继续加强运营回款和应收款项清欠,改善公司总体流动性,并积极与相关
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执行案件, 公司早日解除失信被执行
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会对以上事项进行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

ST工智: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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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29

处罚对象:

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190 号
关于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
大连北路镜泊路角。
经查明,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工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严格防务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防务”)增资 1.08 亿元,严格集团股— 2 —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格集团”)公开承诺严格防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 1.35 亿元,如严格防务
未实现业绩承诺,严格集团应在 2020 年度结束后的六十个工作日
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向嘉兴大直
进行现金补偿,如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利润的 80%,
嘉兴大直有权要求严格集团回购其持有的严格防务股权。
ST 工智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严格防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123.96 万元,未实现承诺的业绩,严格集
团应现金补偿 10,800 万元。嘉兴大直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书面要
求严格集团回购其持有的严格防务 15.70%股权。截至目前,严格
集团未按照之前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承诺。
严格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严格集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工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3 —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严格集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4 —
抄送: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江苏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发

ST工智: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29

处罚对象: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191 号
关于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
60 号 7 幢 04 层。
经查明,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工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大直”)向江苏海渡教育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渡”)增资 5,400 万元,苏州— 2 —
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严格”)公开承诺江
苏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年累计实现经审计净利润 3,600 万元,
如江苏海渡未实现业绩承诺,苏州严格应在 2020 年度结束后的六
十个工作日内就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
向嘉兴大直进行现金补偿,如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期间合计承诺净
利润的 80%,嘉兴大直有权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其持有的江苏海渡
股权。
ST 工智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江苏海渡 2018 年至 2020 年三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65.42 万元,未实现承诺的业绩,苏州严
格应现金补偿 5,400 万元。同时,嘉兴大直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
要求苏州严格回购嘉兴大直持有的江苏海渡 18.43%股权。截至目
前,苏州严格未按照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现金补偿及股权回
购承诺。
苏州严格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州严格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3 —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工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严格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嘉和融)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8-26

处罚对象:

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锡嘉和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
当事人: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嘉和融或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无锡嘉和融涉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无锡嘉和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9日,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某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筹措资金1000万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由华某帆按照陶友伟指令,利用其中7,090,000元,操作账户买入“天喻信息”,2021年3月22日卖出,卖出所得共计7,559,869.37元经由宋某银行账户重新分配转入华某帆、胡某、杨某的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哈工智能”。
2021年3月至5月,按照陶某伟安排,无锡嘉和融从陶友伟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银行账户等处筹措资金2000余万元,连同“华某帆”中金财富证券账户卖出“天喻信息”所得7,559,869.37元,转入无锡嘉和融借用的“华某帆”华鑫证券账户、“宋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宋某”华林证券账户、“胡某”国联证券账户、“王某”国联证券账户、“杨某”广发证券账户6个证券账户用于买入“哈工智能”,由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完成交易,交易实际亏损由无锡嘉和融承担,股票卖出资金被无锡嘉和融用于其他往来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无锡嘉和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无锡嘉和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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