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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0006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6180.12 34.335
2025-06-30 1 其他 5 26765.18 35.102
2025-03-31 1 其他 5 26765.18 35.102
2024-12-31 1 其他 5 26765.18 35.102
2024-09-30 1 其他 6 27035.95 35.4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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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9 6.95 6.95 0 87.12 605.4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802 14.56 16.29 -10.62 1562.36 22747.9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01225 6.90 6.90 0 300.00 2070.00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洪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6 6.16 5.96 3.36 780.00 4804.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南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01125 4.87 5.50 -11.45 185.50 903.3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南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201125 4.87 5.50 -11.45 379.50 1848.1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城南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谷: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6-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5-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谷: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美谷: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斌,范时杰,郭士国,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美谷: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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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6-10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301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公告》。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林斌、陈志斌、冷阳、马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园美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冉、林斌的要求,2025 年 5 月 7 日我
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斌及胡冉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奥园美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一)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其一,1.2 亿元及 2.0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
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
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
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转出资金 1.2 亿元、2021 年 9 月 16 日
转出资金 2.04 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 9 月 30 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
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
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 4.74 亿元。2021 年 10 月 1
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 4.74 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 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 4.74 亿元,累
计金额 7.98 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08%。占用资金已于当年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
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
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明。
奥园美谷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案涉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胡冉作为奥园美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裁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
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
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斌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
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马军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奥园美谷 7.98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时,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冷阳作为奥园美谷时任监事、中国奥园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经理,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按陈志斌要求与林斌联系,安排占用资金转出路径、参与资
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奥园
美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志斌作为时任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
用情况,安排其中国奥园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构成组织、
参与、实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胡冉、林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胡冉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案涉资金占用系间接控股股东指示、要求,胡
冉并无决定权或拒绝的权利;第二,案涉资金占用安排实质上并未损害上市公司
及广大股民利益;第三,案涉资金占用情况发生后,胡冉再三要求间接控股股东
尽快归还资金并尽快完成信息披露,未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至少很大程度减轻损害
后果;第四,胡冉已经履行内部制度要求的报告义务,不应对信息披露问题承担
责任;第五,湖北证监局已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次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
二罚”。
林斌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已经
完成内部汇报制度,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不负责对外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露,其
不属于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第二,其在 10 月份发现资金被占用后,全力追
讨并成功追回资金,因此其已勤勉尽责完成时任财务总监应尽责任;第三,其在
资金调拨请示文件上签注“拟批准”,而非批准;第四,发生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的资金占用,其没有参与,亦未知情,其于 10 月份进行银行对账后才知悉资金
被占用;第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不得不为之的权宜之举,有利于上市公司
和所有股东,且其主动消除因关联交易导致资金不能追回的危害后果;第六,其
害后果,且关联交易是否及时信息披露对社会危害不大;第七,湖北证监局未向
其送达《立案告知书》且已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次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
二罚”。
综上,胡冉、林斌请求免于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当事人责任认定。其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
项规定,2021 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
联交易事项,但奥园美谷迟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胡冉、林斌负有保证奥园美谷及时披
露信息的义务。其三,在案证据显示,胡冉、林斌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
参与资金划转,认定胡冉、林斌为案涉违反行为的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处罚幅度。其一,没有证据显示,胡冉、林斌在资金调拨请示文
件上签字是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其二,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属于
胡冉、林斌法定职责、义务,同时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能代替临时信息披露;其
三,对于胡冉、林斌提及其他事项,已在量罚中予以考量。
第三,关于执法程序。其一,我局对胡冉、林斌分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进
行行政处罚不构成“一事二罚”。其二,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向林斌送达法律
文书,充分保障林斌陈述、申辩等权利。
综上,我局对胡冉、林斌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奥园美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
二、对胡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三、对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四、对陈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五、对冷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六、对马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
节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三、整改措施
本次行政处罚是针对公司 2021 年 9 月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发生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业务部门立即整改:
(1)梳理和完善关于资金业务的流程,并通过正式发文,进一步宣贯和加强
开户审批管理;财务资金中心按季度进行银行账户状态、使用情况以及资金 UKEY
及印章的不相容岗位复核,以防范和杜绝资金被动调拨风险。
(2)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资
金业务内部控制,特别是进一步优化非日常经营性资金对外调拨审批流程,并出
具了报告号为中喜特审 2022T00409 号的资金业务内控专项鉴证报告。根据资金
业务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公司针对 2021 年度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对资金业务内部控制进
行了整改,梳理和完善了资金业务流程,优化了非日常经营性资金对外调拨审批
流程。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资
金业务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及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在非日常
经营性资金业务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3)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了
该制度,并认真、及时贯彻制度要求,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亦将继
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规范运
作,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另外,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合规顾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开展了《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解析》相关培训,强化合规意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制度有效运行,公司及相关人
员予以严格遵守。
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
取经验教训,持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并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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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6-04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7270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48997570000
名称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文号	[2025]6号	主题词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当事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胡冉,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林斌,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陈志斌,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冷阳,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马军,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园美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冉、林斌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斌及胡冉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园美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其一,1.2亿元及2.0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2021年9月14日转出资金1.2亿元、2021年9月16日转出资金2.04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9月30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4.74亿元。2021年10月1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4.74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4.74亿元,累计金额7.98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8%。占用资金已于当年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奥园美谷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案涉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冉作为奥园美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裁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斌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奥园美谷7.98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冷阳作为奥园美谷时任监事、中国奥园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经理,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按陈志斌要求与林斌联系,安排占用资金转出路径、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志斌作为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知悉7.98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安排其中国奥园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构成组织、参与、实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胡冉及其代理人、林斌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胡冉、林斌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奥园美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0万元;
二、对胡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三、对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四、对陈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五、对冷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六、对马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6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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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5-15

处罚对象:

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62
号
      
当事人:
田汉
,
男
。
  
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
住所:北京市
。
  
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泰融),住所:云南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田汉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均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
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田汉等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
让“奥园美谷”
  
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为一致行动人;田汉为京汉控股的控股股东,且为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田汉与京汉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动人。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5
月
12
日,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
,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0.66%
,无违法所得。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2
日,田汉通过
他人
账户、建水泰融通过其
相关
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
。其中,田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1.69%
,违法所得
192,560,930.17
元;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0.04%
,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
  
二、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奥园美谷2020
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田汉通过
他人
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奥园美谷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6
月
3
日,田汉、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
,田汉、京汉控股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
9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
  
二是田汉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田汉、京汉控股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京汉控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田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相关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没收田汉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
20,000,000
元罚款;对京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处以6,000,000元罚款;没收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二、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00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汉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田汉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
22,500,000
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处以
8,000,000
元罚款;对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

ST美谷: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4-07

处罚对象:

冷阳,林斌,胡冉,陈志斌,马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301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5年 4 月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林斌、陈志斌、冷阳、马军: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园美谷)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奥园美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
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其一,1.2 亿元及 2.0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
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
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
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转出资金 1.2 亿元、2021 年 9 月 16 日
转出资金 2.04 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
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
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 4.74 亿元。2021 年 10 月 1
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 4.74 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 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 4.74 亿元,累
计金额 7.98 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08%。目前,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
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明。
奥园美谷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案涉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冉作为奥园美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裁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
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
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斌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
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马军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董事长在知悉奥园美谷 7.98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时,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冷阳作为奥园美谷时任监事、中国奥园总裁助理兼财务中心经理,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按陈志斌要求与林斌联系,安排占用资金转出路径、参与资
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奥园
美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志斌作为时任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
用情况,安排其中国奥园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构成组织、
参与、实施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19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奥园美谷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
二、对胡冉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三、对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四、对陈志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五、对冷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80 万元;
六、对马军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
动。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本
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除控股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尚在停产外,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就上述事项带
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强
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并提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加强业务监
控和财务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ST美谷: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16

处罚对象:

林斌,范时杰,郭士国,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59 号
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
家湖;
郭士国,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时杰,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 —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1.13 亿元至 1.68 亿元。 4 月 15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8
亿元至 16 亿元,且新增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
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 亿元至 6.3 亿元,公司同日披
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的提示性公告》。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
示,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5.8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
-1.61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 年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在 5 月 5 日至 5 月 19 日期间连续跌
停,并三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
披露的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
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
险予以提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时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
时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士国、 范时杰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奥园美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3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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