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62
号
当事人:
田汉
,
男
。
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
,
住所:北京市
。
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泰融),住所:云南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田汉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均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
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田汉等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
让“奥园美谷”
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已披露为一致行动人;田汉为京汉控股的控股股东,且为京汉控股、建水泰融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田汉与京汉控股、建水泰融是一致行动人。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5
月
12
日,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
,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0.66%
,无违法所得。
2021
年
5
月
26
日至
7
月
2
日,田汉通过
他人
账户、建水泰融通过其
相关
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
。其中,田汉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1.69%
,违法所得
192,560,930.17
元;建水泰融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0.04%
,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
二、田汉、京汉控股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奥园美谷2020
年年报披露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田汉通过
他人
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持有“奥园美谷”期间,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奥园美谷2020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6
月
3
日,田汉、京汉控股通过
他人
账户,合计转让“奥园美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4%
,田汉、京汉控股上述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田汉、京汉控股、建水泰融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
9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
二是田汉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和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京汉控股未如实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
〕
17
号)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田汉、京汉控股股权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京汉控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田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相关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其中,没收田汉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
20,000,000
元罚款;对京汉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处以6,000,000元罚款;没收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二、对田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000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汉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田汉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92,560,930.17元,并处以
22,500,000
元罚款;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处以
8,000,000
元罚款;对建水泰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
2,983,130.94
元,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