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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96 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 A
区 28-5;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
东一路 7 号西欣大厦 720-007 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罗 希,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陈婷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 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经查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西发” 或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0 年 4 月和 8 月, *ST 西发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拉萨啤酒”) 分别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转款 2,594.55 万元、 7,522.51 万元, 日最高余额为
10,117.0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4.95%,
上述借款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ST 西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2 月拉萨啤酒向*ST 西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控股”) 转款 1,500 万元, 2021 年 6 月拉
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盛邦控股对*ST 西
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余额为 1,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
*ST 西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第 6.2.3 条、 6.2.5 条的规定。
盛邦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3 —
*ST 西发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罗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西发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希,总
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罗希、陈婷婷、唐逸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西发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4 —
对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