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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0007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2 171540.10 3595.76 28.68 208.50 5.38
2026-04-21 171301.22 3034.23 25.90 186.48 0.99
2026-04-20 172435.62 3263.18 27.82 201.69 0.72
2026-04-17 173030.95 4703.13 29.49 215.28 1.90
2026-04-16 171226.45 2583.16 40.83 300.51 10.02
2026-04-15 178373.60 2704.18 36.07 264.03 6.14
2026-04-14 179057.54 3276.28 32.73 239.91 7.01
2026-04-13 178711.60 3246.46 40.51 294.10 5.46
2026-04-10 178485.43 14298.94 57.02 413.97 37.40
2026-04-09 172259.50 3198.93 19.96 139.12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6 176.06 0.032
2025-12-31 1 基金 369 38718.35 7.001
2025-09-30 1 其他 8 268491.66 48.551
2 上市公司 1 21134.50 3.822
3 基金 12 9315.03 1.684
2025-06-30 1 其他 13 210697.57 38.100
2 上市公司 2 75095.49 13.579
3 基金 376 31662.71 5.726
2025-03-31 1 其他 8 207403.72 37.505
2 上市公司 2 77780.99 14.065
3 基金 7 573.11 0.10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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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210 8.01 8.01 0 49.28 394.7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626 7.10 7.10 0 70.00 497.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25 7.12 7.12 0 30.00 213.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6 5.96 5.96 0 33.55 199.9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905 4.50 4.87 -7.60 106.12 477.5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1 5.64 5.64 0 75.54 426.0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佳威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靳昕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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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3

处罚对象:

李佳威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34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6906055000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文号                              〔2026〕7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号                                
当事人:
李佳威,男,19
89
年
8
月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李佳威
作为证券
从业人员
违规
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李佳威的要求
,我局于
2026年
3
月
31
日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佳威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李佳威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李佳威证券从业情况
  
李佳威于2015年
1
月
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
期间先后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克拉玛依塔河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系证券从业人员
。
  
二、
李佳威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
证券
  
李佳威
在从业期间
控制使用
“岳某花
”“
李某琳
”“
李某昂
”
证券账户及
“
韩某玲
”
两融信用证券账户
持有
、
买卖证券
,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53,384,469.29元,卖出成交金额
53,581,923
元,账面盈利
135,402.9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佳威的上述行为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所述的
证券从业人员
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
证券
的行为
。
  
在听证过程中,
李佳威
提出如下
陈述
申辩意见
:
一是
案涉账户大部分操作并非本人实施
,本人并非账户主要实际操作人员,案涉账户的大部分交易操作系由李某琳操作实施
;
二是流经本人账户的资金
并非由本人支配,资金实际归属为岳某花;
三是
案涉
资金的最终支配及消费主体为岳某花,本人未实际受益。
综上,
李佳威
认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请求
撤销或变更
行政
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在
案证据
足以
证明
相关证券账户由李佳威控制、使用,相应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李佳威,李佳威能够支配相应资金。当事人李佳威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户大部分交易操作系李某琳实施,无法证明相应资金实际归属、最终支配及消费主体为岳某花,李佳威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
李佳威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
局
决定:
  
责令李佳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35,402.96元,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0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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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8

处罚对象:

靳昕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078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当事人:靳昕,男,1992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靳昕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靳昕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靳昕自2019年1月起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系长江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靳昕因工作关系认识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的基金经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靳昕利用与徐某航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从徐某航处获知申万菱信基金关于“锦泓集团”的未公开信息。靳昕将上述信息告知其父亲靳某,并指导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锦泓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靳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靳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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