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2650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文号 〔2024〕11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2024〕11号
当事人:熊继文,女,1967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熊继文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熊继文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继文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1日晚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公告其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具体方案,本次云内集团混改方案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两家民营投资方,其中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51%(以下简称民营投资方A),另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10%,混改若能顺利实施,云内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19年12月5日晚间,云内动力公告云内集团混改方案将于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对参与云内集团混改产生兴趣,开始筹划作为民营投资方A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正威集团金融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办公室金融总裁张某参与办理该项目。2月29日,正威集团就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融资方式、集团负债率、混改成功后云内动力控制权、财务并表等问题进行讨论。3月2日,正威集团分别联系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为上述混改项目提供中介服务。3月6日下午,正威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银秘书臧某运建立微信群“3.10云南昆明对接群”,并在群内交流2020年3月10日正威集团一行准备前往云内集团参观、与昆明市政府会面等事宜。
2020年3月10日早上,王某银及相关人员搭乘飞机前往云南昆明参观云内集团。当天上午,正威集团一行人参观完毕后,与云内集团董事长兼云内动力董事长杨某、云内动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屠某国、云内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云内动力办公室主任米某、云内动力发展计划部副部长潘某建等人进行会谈,会谈中王某银介绍了正威集团,表示有意向参与云内集团混改。当天下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杨某、王某银等人进行了一次小范围洽谈,并就正威集团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基本达成共识。
此后,正威集团继续推进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相关事项,并确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铜业)报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团内部保证金缴纳审批流程完成。上午十点多,正威集团缴纳保证金3.48亿元,完成摘牌程序。当天收盘后,云内动力公告征集到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此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
云内动力2020年4月1日晚间公告的云内集团征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形成,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张某等人。
二、熊继文内幕交易“云内动力”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15年1月5日,熊继文在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营业部开立“熊继文”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10XXX332,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9XXX808和深圳股东账户016XXX878。
(二)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通过本人手机(手机号码135XXX839)操作“熊继文”证券账户交易“云内动力”。“熊继文”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三)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2020年3月8日,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期间熊继文听到张某接打电话时提到“去云南开会”“上市公司”“国资委”“去证监会交资料”等情况。
2020年3月29日,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
(四)熊继文交易“云内动力”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云内动力”214,7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795,0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累计卖出金额1,259,949元,获利462,657.57元。
(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证券账户交易“云内动力”的主要交易时点均在与张某见面接触后,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3月8日晚上,熊继文与张某见面接触后,3月9日开始买入“云内动力”,单笔买入金额21.19万元;3月29日晚上熊继文与张某见面接触后,3月30日买入“云内动力”,单笔买入金额31.33万元。
2.“熊继文”证券账户系首次交易“云内动力”,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向集中买入“云内动力”。
3.熊继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抛售其他股票以买入“云内动力”,买入意愿强烈。2020年3月9日,熊继文卖出其账户中持有的“广电电气”,所得资金21.13万元全部用于买入“云内动力”。3月30日,熊继文以亏损的价格卖出其账户中持有的“天舟文化”,所得资金30.72万元全部用于买入“云内动力”。
以上事实,有云内动力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熊继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及听证会后,当事人熊继文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申辩人涉案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结合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获利情况,申辩人请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轻、减轻处罚,将罚款金额酌减为50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从内幕信息获取方式上看,申辩人属于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采取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的人员具有显著区别,其主观恶性小、行为性质较轻。内幕信息是在熊继文茶室好友相聚闲聊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主动泄露,熊继文无意间获取,属于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并没有积极获取内幕信息而主动接触上述人员的主观目的,并且其与那些为了获取内幕信息而采取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的人员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具有显著区别,故举重以明轻,处罚也可以有所减幅。
第二,熊继文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继文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一是熊继文属于初次违法,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二是熊继文不是专业的股票投资者,此次是抱着试一试心态,多次小额购买了“云内动力”,虽然购买金额为79.5万元,但上述投资额只是其个人资产很小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其犯罪数额较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三是熊继文案发后表现良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刑事程序中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侦查机关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四是2022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认为熊继文内幕交易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其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经复核,我会对申辩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申辩人提出的初次违法、交易金额以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表现等情况,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并根据申辩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量罚。其次,关于申辩人听证阶段提交的司法机关认定熊继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我会认为,因为我会已经在熊继文向公安机关自首前掌握其违法行为,所以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自首情节,不属于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熊继文违法所得462,657.57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