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云动(0009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7-10 0 0 0 0 0
2025-07-09 23929.13 0 3.00 13.41 0
2025-07-08 25290.58 2332.54 3.00 13.41 0
2025-07-07 25169.30 2053.98 3.00 13.50 0
2025-07-04 25330.25 3256.39 3.00 13.38 0
2025-07-03 25495.43 5072.95 3.00 14.04 0
2025-07-02 25448.35 2748.33 3.00 13.50 0
2025-07-01 26155.90 2961.18 3.00 13.56 0
2025-06-30 26347.59 2377.03 3.00 13.41 0
2025-06-27 26038.29 3050.73 3.00 13.3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65014.24 33.857
2025-06-30 1 其他 2 66607.55 34.687
2 QFII 2 1278.98 0.666
3 上市公司 1 410.24 0.214
4 基金 1 35.46 0.018
2025-03-31 1 其他 3 68675.94 35.764
2024-12-31 1 其他 3 68904.92 35.883
2 基金 4 5.38 0.003
2024-09-30 1 其他 4 68933.56 35.8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104 3.96 4.73 -16.28 339.00 1342.4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1 3.85 4.39 -12.30 384.00 1478.4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0 4.28 4.27 0.23 323.00 1382.4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30 3.85 4.27 -9.84 379.00 1459.1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29 4.26 4.25 0.24 425.00 1810.5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29 3.95 4.25 -7.06 358.00 1414.1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8-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云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云内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熊继文
公告日期 2021-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红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红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12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62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4956105000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
住所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
。
  
杨波,
男
,19
69
年
4
月出生,
时
任云内动力董事长,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
  
代云辉
,
女
,
19
64
年
12
月出生,
时任云内动力
董事
、
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
  
宋国富
,
男,1977
年
8
月出生
,
时
任云内动力
董事、
副总经理
、
总经理
,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
  
屠建国
,
男,1965
年
11
月出生
,
时
任云内动力
董事、
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
住址:
云南省
昆明市盘龙区
。
  
王洪亮
,
男,1973
年
3
月出生
,
时
任云内动力董事
、
副总经理
,
住址:
云南省
昆明市西山区
。
  
朱国友
,
男,1976
年
4
月出生,时
任云内动力财务管理部部长,住址:
云南省
昆明市盘龙区
。
  
张永齐,
男,1984
年
11
月出生
,
时
任云内动力营销公司副总经理
,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
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云内动力及相关人员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云内动力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
供应商索赔补偿
、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
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
、科目、
金额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年
)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
除
核算
时点
、
金额
不准确外
,云内动力还存在
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
的情况,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六条的规定,
导致
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18,447,283.10元,
虚增销售费用17,777,865.44元,
虚减利润总额36,225,1
4
8.5
4
元。
  
云内动力
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八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
虚减
营业
成本43,193,660.26元,
虚
增
利润总额
43
,
193
,
660
.
26
元;2022年虚
增
营业成本20,078,593.53元,虚
减
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
。
  
云内动力
未审慎合理
核算部分
供应商索赔补偿
,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
导致
2021年
虚
增
营业收入2,954,391.13元
,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元,
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元
;
2022年
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
职工薪酬、
三包索赔费用、
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以及
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元,虚减利润总额39,555,089.89元。
  
云内动力
将
部分客户的
三包索赔费用
错误核算为
商务返利,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2014年
)
第十六条的规定
,
导致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40,186,057.52元
,
虚减
销售费用
40,186,057.52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37,740,008.28元
,
虚减
销售费用
37,740,008.28元。
该事项不影响
2021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
实际
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
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
,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
未
实际
交付货物
但
开具发票并
依据发票
确认收入
,
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年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年虚减
营业
收入108,434,380.09元,虚减
营业
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元;2022年虚增
营业
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
营业
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利润2,565,738.48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
)第十九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
2017年
)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
营业
收入18,447,131.01元,虚减营业成本16,014,749.74元,虚减利润总额2,432,381.27元;2022年虚增
营业
收入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
  
三、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
因收入核算错误致
使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导致2022年
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
1
,
913
,
355
.
8
5元
,
虚增利润总额1
1
,
913
,
355
.
8
5元。
  
云内动力部分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
不准确
,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
2017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导致2021年
虚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元
,
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
虚增信用减值损失
1,795,317.50元
,
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
  
云内动力
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年
虚
增销售费用
328,805.7
0
元
,
虚减
利润
总额
328,805.7
0
元
;
2022年
虚
减销售费用
4,405,012.
1
5
元
,
虚
增利润总额
4,405,012.
1
5
元。
  
上述行为
中,
采购返利
核算
不准确
、推迟确认
费用及少计费用、
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及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
不准确、
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响营业收入。
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
合
计导致
公司
2021年年
度
报
告
虚
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元
,
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
的
2.25
%
,
虚增利润总额
7
,6
74
,
987
.
06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
%;202
2
年年
度
报
告
虚
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元
,
占当年披露
营业收入
的
0.47
%
,
虚减利润
总额10
1
,
813
,
468
.
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
84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
违反
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
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
未督促
公司
在采购
、
销售、财务
等关键部门
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
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
问题
,
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年、2022年
年度报告,
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
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
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其
签署云内动力202
2
年年度报告,
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
应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
要求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
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
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
未勤勉尽责;其
签署云内动力
2021年、
202
2
年年度报告,
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
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但
未
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
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
向管理层、治理层
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
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
虽未担任
云
内动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
在2021年、2022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也未向
公司
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
导致云
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
核算
、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
其行为与
云
内动力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
有
直接因果关系
,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
虽未担任
云
内动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
在未
向部分客户
实
际
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
下属员工
编
制存
货出库
记录
并申请开票,
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
财务部门
依据发票
确认
收入后又冲回
收入
,
其行为与
云
内动力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
有
直接因果关系
,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
对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
对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
0万元罚款;
  
四、
对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
8
0万元罚款;
  
五、
对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9
0万元罚款;
  
六、
对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8
0万元罚款;
  
七、
对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八、
对
张永齐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
25
年
8
月
5
日

ST云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8-09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云动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5—042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0202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号)。
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
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云南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号)。
2025年8月8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住所中国(云
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66号。
杨波,男,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区。
代云辉,女,1964年12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
明市官渡区。
宋国富,男,1977年8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屠建国,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第1页
王洪亮,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
昆明市西山区。
朱国友,男,1976 年 4 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财务管理部部长,住址:云南省
昆明市盘龙区。
张永齐,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云内动力营销公司副总经理,住址:云南
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云内
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
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云内动力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
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第2页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 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39,555,089.89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
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
利润2,565,738.48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第3页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
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
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
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
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
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
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
第4页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应
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
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
操作行为,但未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向管
理层、治理层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
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在2021 年、2022 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
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向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导致
云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核算、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其
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在未向部分客户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员工编制存货出库记录并申请开
票,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财务部门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后又冲回收入,
其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六、对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第5页
八、对张永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相关情形。
2、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要求,尽快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
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条的规定,公司本次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
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6页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九日
第7页

云内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9

处罚对象:

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张永齐,朱国友,杨波,王洪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云内动力股票代码:000903 编号:2025—034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0202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1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号)。
2025年7月8日,公司及杨波先生(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长)、代云
辉女士(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屠建国先生(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洪亮先生(现任董事,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朱国
友先生(现任财务总监,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张永齐先生(现任公司营销公司副
总经理、无人智驾事业部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
“云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杨波先生、代云辉女士、宋国富先生、屠建国先生、
王洪亮先生、朱国友先生、张永齐先生: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线索并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
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
第1页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16,293,063.23元,虚减利润总额16,293,063.23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0,078,593.53元,虚减利润总额20,078,593.53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2,954,391.13元,虚减销售费用14,077,353.51元,虚增利润总额17,031,744.64
元;2022年虚增销售费用23,075,547.31元,虚减利润总额23,075,547.31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减成本费用4,714,434.88元,
虚增利润总额4,714,434.88 元;2022年虚增成本费用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39,555,089.89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第2页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
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76,511,835.13元,虚增营业成本73,946,096.65元,虚增
利润2,565,738.48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元,虚增营业成本2,220,508.29元,虚增利润总额32,121.34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1,913,355.85元,虚增利润总额11,913,355.85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3,642,073.03元,虚减利润总额3,642,073.03元;2022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1,795,317.50元,虚减利润总额1,795,317.50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2021年虚增销售费用328,805.70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25%,虚增利润总额7,674,987.06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0.47%,虚减利润总额101,813,468.95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第3页
明等证据证明。
云内动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
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
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
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云内动力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杨波全
面负责公司工作,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及时通过内部审计、
检查等发现公司在财务、运营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1
年、2022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
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未督促公司在采购、销售、财务等关键部门建立并执行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关注财务、业务内控规范性和会计处理准确性,未勤勉尽责;
其签署云内动力 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全面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知悉或应
当知悉公司财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下,未要求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
计政策相关要求,未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
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知悉公司销售、三包索赔等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
操作行为,但未督促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未向管
理层、治理层报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未勤勉尽责;其签署云内动力2021年、
第4页
三款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在2021 年、2022 年担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朱国友知悉财务部
门存在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期间费用等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但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也未向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层、治理层提出完善建议,导致
云内动力在收入确认、销售返利和采购返利核算、费用核算等多个方面出现错误,其
行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虽未担任云内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
在未向部分客户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员工编制存货出库记录并申请开票,
后又编制退货记录并申请开票冲回,财务部门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后又冲回收入,其行
为与云内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知情程度、履职情况及配合调查整改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董事长杨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总经理代云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宋国富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洪亮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时任财务管理部部长朱国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八、对营销公司副总经理张永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
第5页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
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
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号)。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云南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云南证监局要求,对上述告知书涉及的相关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
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第6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23

处罚对象:

熊继文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2650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文号	〔2024〕11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继文)
〔2024〕11号
当事人:熊继文,女,1967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熊继文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熊继文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继文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1日晚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公告其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具体方案,本次云内集团混改方案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两家民营投资方,其中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51%(以下简称民营投资方A),另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10%,混改若能顺利实施,云内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19年12月5日晚间,云内动力公告云内集团混改方案将于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对参与云内集团混改产生兴趣,开始筹划作为民营投资方A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正威集团金融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办公室金融总裁张某参与办理该项目。2月29日,正威集团就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融资方式、集团负债率、混改成功后云内动力控制权、财务并表等问题进行讨论。3月2日,正威集团分别联系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为上述混改项目提供中介服务。3月6日下午,正威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银秘书臧某运建立微信群“3.10云南昆明对接群”,并在群内交流2020年3月10日正威集团一行准备前往云内集团参观、与昆明市政府会面等事宜。
2020年3月10日早上,王某银及相关人员搭乘飞机前往云南昆明参观云内集团。当天上午,正威集团一行人参观完毕后,与云内集团董事长兼云内动力董事长杨某、云内动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屠某国、云内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云内动力办公室主任米某、云内动力发展计划部副部长潘某建等人进行会谈,会谈中王某银介绍了正威集团,表示有意向参与云内集团混改。当天下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杨某、王某银等人进行了一次小范围洽谈,并就正威集团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基本达成共识。
此后,正威集团继续推进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相关事项,并确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铜业)报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团内部保证金缴纳审批流程完成。上午十点多,正威集团缴纳保证金3.48亿元,完成摘牌程序。当天收盘后,云内动力公告征集到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此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
云内动力2020年4月1日晚间公告的云内集团征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形成,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张某等人。
二、熊继文内幕交易“云内动力”
(一)账户基本情况
2015年1月5日,熊继文在国信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营业部开立“熊继文”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10XXX332,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9XXX808和深圳股东账户016XXX878。
(二)账户控制关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通过本人手机(手机号码135XXX839)操作“熊继文”证券账户交易“云内动力”。“熊继文”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三)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2020年3月8日,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期间熊继文听到张某接打电话时提到“去云南开会”“上市公司”“国资委”“去证监会交资料”等情况。
2020年3月29日,熊继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
(四)熊继文交易“云内动力”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云内动力”214,7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795,0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累计卖出金额1,259,949元,获利462,657.57元。
(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1.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继文”证券账户交易“云内动力”的主要交易时点均在与张某见面接触后,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3月8日晚上,熊继文与张某见面接触后,3月9日开始买入“云内动力”,单笔买入金额21.19万元;3月29日晚上熊继文与张某见面接触后,3月30日买入“云内动力”,单笔买入金额31.33万元。
2.“熊继文”证券账户系首次交易“云内动力”,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向集中买入“云内动力”。
3.熊继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抛售其他股票以买入“云内动力”,买入意愿强烈。2020年3月9日,熊继文卖出其账户中持有的“广电电气”,所得资金21.13万元全部用于买入“云内动力”。3月30日,熊继文以亏损的价格卖出其账户中持有的“天舟文化”,所得资金30.72万元全部用于买入“云内动力”。
以上事实,有云内动力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熊继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及听证会后,当事人熊继文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申辩人涉案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结合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获利情况,申辩人请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轻、减轻处罚,将罚款金额酌减为50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从内幕信息获取方式上看,申辩人属于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采取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的人员具有显著区别,其主观恶性小、行为性质较轻。内幕信息是在熊继文茶室好友相聚闲聊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主动泄露,熊继文无意间获取,属于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并没有积极获取内幕信息而主动接触上述人员的主观目的,并且其与那些为了获取内幕信息而采取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的人员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具有显著区别,故举重以明轻,处罚也可以有所减幅。
第二,熊继文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熊继文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一是熊继文属于初次违法,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二是熊继文不是专业的股票投资者,此次是抱着试一试心态,多次小额购买了“云内动力”,虽然购买金额为79.5万元,但上述投资额只是其个人资产很小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其犯罪数额较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三是熊继文案发后表现良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在刑事程序中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侦查机关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四是2022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认为熊继文内幕交易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其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经复核,我会对申辩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申辩人提出的初次违法、交易金额以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表现等情况,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并根据申辩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量罚。其次,关于申辩人听证阶段提交的司法机关认定熊继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我会认为,因为我会已经在熊继文向公安机关自首前掌握其违法行为,所以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自首情节,不属于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熊继文违法所得462,657.57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2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红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07

处罚对象:

潘红建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红建)
文  号: 〔2021〕10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红建)
〔2021〕101号
  当事人:潘红建,男,1979年5月出生,时任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发展计划部副部长,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潘红建内幕交易云内动力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红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1日晚间,云内动力公告其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具体方案,本次云内集团混改方案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两家民营投资方,其中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51%(以下简称民营投资方A),另一家民营投资方持股比例为10%,混改若能顺利实施,云内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19年12月5日晚间,云内动力公告云内集团混改方案将于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欢迎有意投资者踊跃报名。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对参与云内集团混改产生兴趣,开始筹划作为民营投资方A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2月29日,正威集团就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融资方式、集团负债率、混改成功后云内动力控制权、财务并表等问题进行讨论。3月2日,正威集团分别联系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为上述混改项目提供中介服务。3月6日下午,正威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银秘书臧某运建立微信群“3.10云南昆明对接群”,并在群内交流2020年3月10日正威集团一行准备前往云内集团参观、与昆明市政府会面等事宜。
  2020年3月10日早上,王某银及相关人员搭乘飞机前往云南昆明参观云内集团。当天上午,正威集团一行人参观完毕后,与云内集团董事长兼云内动力董事长杨某、云内动力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屠某国、云内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云内动力办公室主任米某、云内动力发展计划部副部长潘红建等人进行会谈,会谈中王某银介绍了正威集团,表示有意向要参与云内集团混改。当天下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杨某、王某银等人进行了一次小范围洽谈,并就正威集团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基本达成共识。
  此后,正威集团继续推进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的相关事项,并确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铜业)报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团内部保证金缴纳审批流程完成。上午十点多,正威集团缴纳保证金3.48亿元,完成摘牌程序。当天收盘后,云内动力公告征集到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此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
  云内动力2020年4月1日晚间公告的云内集团征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形成,于2020年4月1日公开。杨某、屠某国、米某、潘红建、王某银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潘红建内幕交易“云内动力”
  潘红建于2018年3月21日在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本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370××××85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6××××408和深圳股东账户024××××565,账户自开户以来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2020年3月10日,潘红建因参加与正威集团一行的会谈而知悉内幕信息。2020年3月12日至4月1日期间,潘红建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云内动力”,累计买入“云内动力”86,3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31,552.00元;累计卖出65,900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239,615.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20年4月9日,潘红建卖出账户中剩余的“云内动力”20,400股,卖出成交金额117,912.00元。潘红建上述交易盈利金额为25,479.65元。
  上述事实,有云内动力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潘红建”证券账户成交流水、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潘红建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云内动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潘红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的内幕信息认定不客观。云内动力因混改方案可能导致股权变动的情形,是早已公开的事实,并非内幕信息,潘红建也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潘红建不知悉内幕信息。潘红建仅参加了2020年3月10日上午与正威集团一行的会谈,对于会谈之前及会谈之后的其他相关事宜均未参与,也不知情;而且,当日的会谈内容不涉及云内集团混改相关具体事项及其相关实施过程等所谓的“内幕信息”。因此,仅因潘红建参加会谈就认定其知悉内幕信息,属事实不清。
  第三,潘红建交易“云内动力”,是基于个人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跟风买入行为。一是云内动力已于2020年2月8日发布混改事项的延期公告,而其于2020年3月11日在股吧和正威集团官方网站上看到关于正威集团与昆明市政府方面、云内动力等领导围绕投资合作事宜深入交换意见的报道,因此,所谓的“内幕信息”已经被媒体披露,也被投资者广泛知悉;二是从股价走势看,2020年3月6日至3月11日,“云内动力”连续大涨,因此其于3月12日在“云内动力”打开涨停板后跟风买入。 
  综上,潘红建认为,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内幕交易,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已对交易“云内动力”的行为做了合理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据此,潘红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内幕信息是云内集团征集到全威铜业作为本次混改的意向投资方A,该信息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形成,于2020年4月1日公开。而潘红建在陈述申辩意见中主张“云内动力因混改方案可能导致股权变动的情形,是早已公开的事实,并非内幕信息”,故其所称的“内幕信息”系云内集团混改方案。该混改方案早在2019年12月1日就已公开,并非本案的内幕信息。云内集团混改方案与云内集团征集到全威铜业作为本次混改的意向投资方A,虽然两者具有关联性,但并非同一个信息。混改方案公开后,云内集团能否征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资方、混改最终能否成功,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而云内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谁仍然没有确定。该不确定性仍属于云内动力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的范畴,谁将成为云内集团的民营投资方则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构成内幕信息。最终云内集团确定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云内动力于2020年4月1日发布相关公告,该内幕信息才公开。潘红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本案内幕信息的理解存在错误,事先告知书对本案内幕信息的认定无误。
  第二,关于潘红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问题。2020年3月10日上午正威集团和云内集团举行会谈,潘红建参会。会上,正威集团实际控制人王某银介绍了正威集团,并表示有意向要参与云内集团混改。该事件是2020年2月29日内幕信息形成后,继续推动本案内幕信息向前发展的一个环节。王某银在会谈中的表态虽未涉及参与混改的具体事项及实施过程,但该表态内容清晰明确,与内幕信息的内容一致。因此,事先告知书认定潘红建因2020年3月10日参加与正威集团一行的会谈而知悉内幕信息,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潘红建关于其未参与会谈之前及会谈之后的其他相关事宜的申辩意见,不能否定其参与2020年3月10日会谈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
  第三,关于潘红建对其交易行为的说明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潘红建因参与会谈而知悉内幕信息,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潘红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云内动力”。其次,潘红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正威集团官方网站关于王某银率团到访云南的新闻报道并未提及正威集团有参与云内集团混改的意愿,且该报道及有关股吧消息的出现时间均在2020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否定其此前已于2020年3月10日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故当事人提出的基于个人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跟风买入“云内动力”的理由不能切断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联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潘红建对交易“云内动力”的说明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会对潘红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潘红建违法所得25,479.65元,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16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