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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00095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0244.71 29.781
2 基金 3 447.59 1.301
3 QFII 1 298.59 0.868
2025-06-30 1 其他 2 10244.71 29.781
2 基金 28 766.92 2.229
3 QFII 1 173.74 0.505
2025-03-31 1 其他 2 10244.71 29.782
2 基金 1 161.91 0.471
2024-12-31 1 其他 3 10245.17 29.784
2 基金 5 11.29 0.033
2024-09-30 1 其他 2 10244.71 29.7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7 4.99 5.46 -8.61 891.30 4447.59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40927 5.01 5.46 -8.24 594.20 2976.95

买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00603 7.74 8.58 -9.79 60.27 466.49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200116 9.09 9.88 -8.00 25.00 227.25

买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卖方:长城证券交易单元(048700)

20170510 16.72 17.15 -2.51 50.00 83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春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汉渝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3 16.39 16.39 0 130.61 2140.7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济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济药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济药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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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23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公告编号: 2025-04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64)。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鄂处罚字〔 2025〕 4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
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34)。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 7 号) 。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阮澍,男, 1975 年 6 月出生,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胡明峰,男, 1970 年 3 月出生,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济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 在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
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
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4560.16 万元、 13686.00 万元、 13820.04 万元,
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 26.68%、 20.49%。 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
告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济药业相关公告文件、相关核查报告、 财务凭证、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济药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 ,未充分关注案涉经销业务实
质,未勤勉尽责,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
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0)。
2、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情形, 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第 9.8.1 条第(八)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
4、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7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36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2716460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                                
当事人: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
  
阮
澍,男,
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
  
胡明峰,男,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硚
口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广济药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万元、
13686.00
万元、
13820.04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
、
26.68%
、
20.49%
。2023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济药业相关公告文件、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济药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
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未充分关注案涉经销业务实质,未勤勉尽责,
系
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
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未勤勉尽责,系
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湖北证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
7
月
17
日

广济药业: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3

处罚对象:

胡明峰,阮澍,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4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阮澍、胡明峰: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广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至 9 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
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
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4560.16 万元、13686.00 万元、13820.04 万元,分别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26.68%、20.49%。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
第1页
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济药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负责广济药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未对案涉经销业务的相关情况给予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负责广济药业的财务管
理及济康医药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编制,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在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决议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系广济药业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第2页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 日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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