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36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2716460000 名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文号主题词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7号
当事人: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
阮
澍,男,
住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
胡明峰,男,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硚
口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广济药业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4560.16万元、
13686.00
万元、
13820.04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
、
26.68%
、
20.49%
。2023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
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济药业相关公告文件、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济药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阮澍
时任广济药业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未充分关注案涉经销业务实质,未勤勉尽责,
系
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明峰时任广济药业财务总监兼任济康医药董事长,
未审慎关注案涉经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未勤勉尽责,系
广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济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澍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胡明峰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湖北证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5年
7
月
17
日